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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配人员审批工作规范

  一、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从京外调配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7号)。 

  二、 原则要求 

  1. 京内难以调剂的原则。各单位因科研或生产业务发展所产生的人才需求,应首先在北京地区考虑,确属北京地区难以调剂的,再从北京以外地区选调。 

  2. 工作急需的原则。京外调干工作应紧紧围绕单位重点科研或生产工作,切实保证国家重大项目和关键核心岗位的人才配置需求。 

  3. 科研一线人员优先的原则。院里下达京外调干的指标,向科研一线学术带头人和科研骨干人员重点倾斜,优先解决高学历且高职称人员。在指标允许的情况下,可考虑解决管理、支撑等岗位急需的骨干调京,对管理岗位一般只考虑副局以上领导职务人员。 

  三、 政策条件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人员目前有两个途径: 

  (一)“绿色通道”选调人员 

  对于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拟调任研究所担任所级领导干部人员、博士生导师、中科院“百人计划”(含“国外杰出人才”)人员、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负责人,根据岗位人才配置需要及时选调,不占用人社部年度批复我院的计划指标。 

  (二)计划内选调人员 

  在人社部批复我院的计划中分事业和企业两类指标。 

  1.事业单位选调急需的科研骨干和学术带头人,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管理骨干一般应为中层以上干部。 

  2.企业单位选调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人员应是担任本企业总部领导职务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对上述人员的年龄要求,除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调京不受年龄限制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处级)人员不超过45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超过50岁。 

  四、审批程序 

  1.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的人选,在征得原单位同意的基础上,经所务会、总裁办研究并在本单位网上公示后,将人选报送北京分院。 

  2. 北京分院在汇总各单位京外选调人员材料的基础上,经北京分院研究后,报院人事教育局核准、院领导签批。 

  3. 院领导签批后,北京分院对有关单位下达调干指标,各单位将调京人员材料备齐,报送北京分院审核通过,并在院机关内网进行公示后报人社部审批。 

  五、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配人员审核要点、所需上报材料和要求 

  (一)审核要点 

  1.审核调入人员是否属于选调范围。 

  2.对照有关人员人事档案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注意核清核实人员情况是否有干部身份,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3.查验主调人、随调随迁人员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条件,各类材料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清晰。主要证明材料中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彼此之间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需由相关机关进行更正或开具证明说明。户籍材料中的有关信息如发生变化,要提前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变更。 

  4. 在认真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基础上,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承办人填写《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配人员办文备案表》(附表1)、《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附表2),形成报批材料报领导审批。 

  (二)审核所需材料 

  1.符合“绿色通道”调京人员附符合相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其中:“百人计划”须附院人事教育局下发的正式文件;担任京内所及领导职务的,须附院任职文件(院国徽章);担任博士生导师的调京人员,须附京内、京外单位任博士生导师文件。 

  2.占用年度计划指标主调人员。考核材料、初始学历和现学历、学位证书、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职务任命文件、京外单位同意调出函。 

  3. 随调人员。须审核其京外单位同意调出函、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 

  4. 随迁人员。主调人员配偶系城镇无业人员或退休人员的,按随迁办理。须审核无业证明(须由其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等出具)或有关部门颁发的退休证。符合随迁政策的子女可一同办理迁京,须查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符合生育二胎的,须查验双方独生子女证或单独一方的独生子女证(不符合生育二胎的须附准生证和准予生育二胎审批材料)及在校证明或无业证明。 

  5. 主调方的配偶是现役军人、单位中层以上负责人等,由于工作需要不能随调到京的,须出具单位开出的证明。因个人原因不能随调到京的,由单位在个人申请上加盖公章,并填写“情况属实”字样。 

  6. 其他材料。调(迁)入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调动人结婚证等。 

  (三)上报材料 

  1.绿色通道选调人员 

  1)《因工作需要调x x x同志到京工作备案的函》(须有所发文文号)(1份); 

  2)《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配人员办文备案表》(1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1份); 

  4)分管人事工作领导同志同意选调相关人员到京工作的内部签批件复印件(1份); 

  5)主调人符合绿色通道选调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 

  6)网上公示截图和公示结果情况说明(2份); 

  7)调动人员《结婚证》复印件(2份); 

  8)调(迁)入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或登记表复印件(2份); 

  9)主调人单位同意调出函原件; 

  10)随调人员京外单位同意调出函、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2 

  (原件复印件各1份)或随迁人员的《无业证明》、《退休证》复印件(2份); 

  11)随迁一个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独生子女证》,随迁 

  二个子女的,双方独生子女证或单独一方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不符合生育二胎的须附准生证和准予生育二胎审批材料)复印件(2份); 

  12)京外方如涉及再婚情况,应附丧偶证明或离异后关于子女 

  抚养归属权的、具有合法效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等复印件(2份); 

  13)随迁子女在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14)其他特殊说明的材料。 

  2.计划内选调人员 

  1)《因工作需要调x x x同志到京工作备案的函》(须有所发文号)(1份); 

  2)《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配人员办文备案表》(1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1份); 

  4)分管人事工作领导同志同意选调相关人员到京工作的内部签 

  批件复印件(1份); 

  5)网上公示截图和公示结果情况说明(2份); 

  6)主调人学历证书(初始学历和最高学历)、职称(职业资格) 

  证书(文件)、职务任命文件复印件(2份); 

  7)调动人员《结婚证》复印件(2份); 

  8)调(迁)入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或登记表复印件(2份); 

  9)主调人主调人单位同意调出函原件; 

  10)随调人员京外单位同意调出函、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2 

  (原件复印件各1份)或随迁人员的《无业证明》、《退休证》复印件(2份); 

  11)随迁一个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独生子女证》,随迁 

  二个子女的,双方独生子女证或单独一方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不符合生育二胎的须附准生证和准予生育二胎审批材料)复印件(2份); 

  12) 如涉及再婚情况,应附丧偶证明或离异后关于子女抚养归 

  属权的、具有合法效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等复印件(2份); 

  13)随迁子女在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14)其他特殊说明的材料。 

  (四)材料要求 

  1.上报函件:应内容完整,表达清晰。其中应重点表达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简要介绍拟调人的基本情况,以往主要工作成绩及选调到京理由;二是明确调调人到京后拟安排部门、岗位和拟任职务以及承担的科研任务;三是说明随调、随迁人员的基本情况。 

  2.上报表格:应由各单位从事人事调配工作的同志在认真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按照填表说明规范填写,要求内容完整,表格和函件须由计算机打印。 

  3.附件材料:应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原件后复印,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在此基础上开列材料清单,注明“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承办人及处室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并按上报材料清单顺序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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