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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科技创新政策

市科委关于征集天津市院市合作专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进一步落实“十三五”期间中科院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全面科技合作协议,通过实施院市合作专项,聚集中科院资源, 助推我市创新型城市和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现征集 2018 年院市合作专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支持中科院院所、中国科学院大学在津领办创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二)支持天津市企业与中科院院所、中国科学院大学开展合作,承接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

  二、申报条件与要求

  (一)申请单位及申请人要求

  1. 申请单位应为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时一般应按法人单位填写,大学要填写到学院;中央驻津大型院所要填写到部、室;大型企业集团要填写到项目法人单位。

  2. 项目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申请单位的正式职工,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为保证项目顺利完成,项目申请人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57 周岁(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

  (二)项目资助资金

  每个项目申请资助资金额度为 30-200 万元。各单位在申请项目财政资金时, 应根据项目研究工作,认真估算总体资金预算额度,在此基础上参照资助档次合理申报,要统筹考虑自筹资金与申请财政资金的数量和比例。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申请财政资金额不超过总资金的 25%,且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 50%。

  项目申报的市财政资金不能全部补助时,不足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或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对申请财政资金额与市科委实际提供的补助金额差别较大,预计申请单位增加自筹资金有较大的困难,或者实施中有可能出现资金短缺问题的项目,将暂缓或不予立项。

  项目财政资金以前补助的形式,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联文下达,并办理拨付手续。

  (三)申请项目要求

  1. 中科院院所、中国科学院大学在津领办创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技术来源、企业权属应为中科院院所或中国科学院大学。

  2. 天津市企业与中科院院所、中国科学院大学开展合作,承接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截止本通知发布之日止,应已与中科院院所、中国科学院大学签订科技合作协议,且协议在执行期内。

  3. 项目技术或开发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竞争优势和市场需求。

  4. 项目具有专业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团队,项目负责人和团队成员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研发能力。

  5. 项目前期具有一定工作基础,已经开展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

  6. 申报单位有研发投入能力。

  7. 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发展方向。

  8. 项目的实施周期为三年。

  (四)附件内容

  1.合作协议书

  申请单位如果为两家及以上的,合作单位间必须事先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等要素。

  天津市企业与中科院院所、中国科学院大学开展合作,承接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提供与中科院院所、中国科学院大学签订的科技合作协议。中科院院所、中国科学院大学在津领办创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提供技术来源、企业权属为中科院院所、中国科学院大学的说明材料。

  2.企业资质

  包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在有关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必须提供。

  3.其他说明材料

  包括项目前期专利、小试成果报告、科技查新报告、样品检测报告、其他能说明项目技术水平和来源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的材料;单位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制度、创新发展战略规划等能说明申请单位科研管理水平和研发基础,以及其他能说明单位资金筹措能力的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要求申请单位视项目情况酌情准备,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涉及相关内容但没有附说明材料的,项目评审时将不予确认。

  (五)申报项目查重要求

  为加强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配置的合理性,进一步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杜绝项目多头申报和重复立项,市科委将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查重,具体规则如下:

  1. 项目内容查重

  同一研究团队,在技术研发同一个阶段得到过其他各类市级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不再支持。

  2. 项目负责人限项查重

  2018 年度,除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企业科技特派员、科技帮扶等项目外,已获得其他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的负责人,不再支持。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除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和一般项目、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创新平台、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企业科技特派员、科技帮扶、科普、科技金融、补贴奖励等项目外,承担有其他未结题的市级技术研发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不再支持。

  3.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限项查重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除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和一般项目、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创新平台、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企业科技特派员、科技帮扶、科普、“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国家级科研院所来津发展、科技金融、补贴奖励等项目外,承担有 2 项及以上其他未结题的市级技术研发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为鼓励有一定基础的项目申请单位加大研发力度,不包括企业集团、转制院所和整编制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领军企业以及承担有科技领军培育重大项目的企业等),不再支持。

  (六)不予受理的项目

  1. 不符合申报指南的项目。

  2. 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时申请 2 项及以上本项目。

  3. 本年度已申请 2018 年天津市支持京津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

  4. 承担国家或市科技计划项目,经审计在财政资金使用上有违规行为的负责人或单位申请的项目。

  5. 根据《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规〔2017〕10 号)有关规定,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且被采取限制措施的人员或单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第一承担单位申请的项目。

  6. 不属于研发、研究、研制、中试、技术开发等无实质创新研究内容的项目, 以及一般技术应用与规模化量产项目。

  (七)优先支持

  1. 我市重点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产品创新项目,对于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和引领作用。

  2. 成长快、竞争力强的企业申报的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具有广阔市场前景或能够形成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重大创新产品开发项目。

  3. 能够与国家发展战略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形成对接的项目。

  4. 具有完备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和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较高;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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