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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院京区党委“四个”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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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系统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系统事业法人单位,以下统称研究所。
    第三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研究所的最高学术评议和咨询机构,是科研人员参与研究所有关学术评议、咨询、管理和监督的组织。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与行政领导班子任期同步。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六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或小组,协助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业务的学术问题。
    第七条  规模较大的研究所可成立学术委员会常委会,在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履行其职责。
    第八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一般设在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九  学术委员会由高水平科技专家组成,研究所的主要领域方向均应有代表参加,同时应吸收一定数量的所外专家参加。学术委员会的规模根据研究所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研究所各研究单元推荐,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所长在委员中提名,常委从委员中产生。经所务会议审议,所长聘任。主任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术思想活跃,学风严谨,公道正派,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关心支持研究所工作,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四章  基本职责
 
    第十三  对重大科研项目立项、中期评审、结题验收、成果鉴定、成果报奖等提出评议意见。
    第十四条  对科技骨干人员的科技工作与学术水平提出评议意见。
    第十五条  对科技布局、研究单元的设立与撤销等提出评议意见。
    第十六  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第十七  对学风建设提出意见与建议,并对违反科研道德的事件和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  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议。

第五章
  工作规程

    第十九  学术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学术委员会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二十  学术委员会会议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委员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一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学术委员会表决事项,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  会议议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研究所所长或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形成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书面的形式报所务会。
    第二十三  在学风建设工作中,学术委员会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但对于能够提供确凿证据的,也应受理。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  委员要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议,经所务会同意,予以替换。
    第二十五  对于在学术评议中显失公允,或严重违背科研道德的,研究所调查属实后,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六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七  委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于违反保密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并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八  委员应对委托的评议、评审等事项,及时反馈意见,并提出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
  本细则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院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院有关规定执行。研究所其它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  本细则由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对研究所发展战略规划、重大科研部署、学科建设等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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