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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政策解答--哪些面积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答:根据《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的规定,下列住房的面积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1) 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2) 已按规定补交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部分公有住房;
   (3) 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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